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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當舖為專業,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,不得營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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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.質押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,自第二個月起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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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.典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,利息以月為單位計算,到期不贖取或未辦理付息延期續,本店依法有權自行處理拍賣,而該當票同時作廢,典當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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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.質押物品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遺失受損者,依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按當票面額五成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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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.如當物自然變質而致損壞,及鐘錶車輛在典押期間發生機械疲乏生銹者,本舖不負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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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.當舖認票不認人,如當票遣失應向本舖辦理掛失手續,在未辦理掛失前如經人買領贖回者恕不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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